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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5、守法经营,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政策的规定如实足额垫付补贴资金,主动接受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乙方权利
  1、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准确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按时从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获得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2、乙方自主经营,在家电下乡政策外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甲方干涉。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人及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管理系统(因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故障除外)的,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垫付购买人补贴资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由于乙方过错造成代理审核资料或补贴行为不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规定,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存在非法经营、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与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销售网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有效期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协议执行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根据国家补贴政策和乙方履约情况,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可续订协议。
  九、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新情况等,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县(市)财政局(兵团团场财务部门)(签名盖章)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兵团团场商务主管部门(签名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甲方指定工作部门:(签名盖章)联系人:    电话:
  甲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簿号 家庭住址 
固定电话 手机 
购买家电种类及型号家电下乡专用标识码发票号码销售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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