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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五、扩大宣传,促进销售增长
  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兵团各师、团财务、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部门门户网站、宣传资料、企业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程序的宣传力度,营造声势,掀起销售热潮。
  六、各地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制定本通知的相关单位反馈。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齐同帅 李润东
  电话:0991-2816770(带传真)、2359259
  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杨晓华
  电话:0991-2886651、2886631(传真)
  兵团财务局经济建设处 祁光勇
  电话:0991-2890152
  兵团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雷 宇
  电话:0991-2896417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

  甲方(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兵团团场财务、商务主管部门):
  乙方(备案销售网点):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家电下乡销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新财建[2010] 号)规定,甲、乙双方就我区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后,申报、领取财政补贴有关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录入相关销售信息,代理甲方审核并现场垫付补贴资金,乙方定期向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指具体办理代垫补贴资金结算业务的财政、财务部门)提交代理审核材料并进行代垫补贴资金结算。
  二、甲方义务
  1、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故障;
  2、乙方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无误的,应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上确认签字盖章留存后,按照《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的金额,将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乙方账户;
  3、协调工商、质检、税务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销售行为,维护家电下乡市场秩序。
  三、甲方权利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对乙方补贴代理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补贴政策的,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义务
  1、向购买人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加强员工培训,规范销售行为;
  2、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领表后,及时将购买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其所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及补贴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得非法泄露购买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3、代理甲方审核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要先行告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现场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4、每隔5日向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一次代理审核资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购买人签署已申领代垫补贴并签字按指纹确认)、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标示卡号)、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兵团购买人无兵团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户口簿无法证明身份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相关资料按每台(部)装订成册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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