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新财建[201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财务局、商务局,222团,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程序,提高财政补贴兑付率,扩大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区农牧民(含兵团购买人,指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下同)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兑付由现行“农户申报,乡级审核,乡级兑付”调整为“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现场审核并垫资兑付,财政部门与销售网点定期结算”的兑付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兑付程序,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是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关键环节,不仅可以调动农牧民购买积极性、扩大销售规模、有利于提高兑付率、落实惠农政策,而且对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让农牧民在销售网点当场兑现到财政补贴。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兑付工作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做到应兑尽兑。自治区实行兑付进度每月通报制度,各地(州、市)、兵团各师也要对各县(市)、兵团团场进行定期通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程序
(一)销售网点垫资兑付补贴。农牧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已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首先代理财政(财务)部门审核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条件为:购买人身份必须为农业户籍(含国有农牧场职工),兵团购买人必须具有团场户口或承包土地满一年,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先行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不高于国家规定中标商品最高限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现场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同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牧民现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见附件2),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已申领代垫补贴”并签字和按指纹确认。
(二)销售网点信息录入。销售网点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须当场核实农牧民身份相关证件,并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将销售信息和代理审核信息录入“家电下乡补贴信息系统”。
(三)销售网点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代理审核材料(属于兵团购买人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审核资料提交购买人所属兵团团场财务部门)。审核材料应每台(部)产品装订成册,由销售网点每隔5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团场财务部门)提交一次。材料包括以下六项:
1、农牧民已签字并按指纹确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2);
2、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
3、农户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标明购买人身份证号及产品标识卡号);
4、购买人农业户籍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本人和户主页,兵团购买人无兵团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暂无身份证的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农户身份证明原件);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地方、兵团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资金分别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