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的通知

  (一)设立社向分社拟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报有关材料。
  1、服务网点名称应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二)设立社在服务网点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的注册登记。
  (三)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地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由服务网点设立地所在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有关材料到自治区旅游局办理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五)服务网点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1、服务网点下面不能再设网点;
  2、服务网点只能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2、服务网点应配备具有从事旅行社业务资质的工作人员,设立社应与服务网点的工作人员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定期发放工资,缴纳“三金”;
  3、设立社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的“四统一”制度;
  4、服务网点只能设在设立社所在行政区域范围之内。

  附件二:
  分社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旅行社经理岗位执业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起止年月

服务单位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