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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区属旅行社:

  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监管,大力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现将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

  附件2:分社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附件3:服务网点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附件一:
  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

  一、旅行社分社设立程序及规定
  (一)设立社向分社拟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报有关材料。
  1、分社名称应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有固定的、满足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有直拨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及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二)设立社在分社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注册登记。
  (三)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地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及协议书。
  (四)由分社设立地所在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持有关材料到自治区旅游局办理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五)分社经营应遵循以下规定。
  1、分社下面不得再设分社和服务网点;
  2、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3、分社应配备满足旅行社开展业务、具有从事旅行社业务资质的工作人员,设立社应与分社工作人员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定期发放工资,缴纳“三金”;
  4、设立社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
  5、分社的设立不受区域限制。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程序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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