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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设立瓦斯抽放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措施,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凡抽采不达标的矿井,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矿井开采的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专门的防突机构,建立专门的防突队伍,以区域防突为主,全面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应抽尽抽,可保尽保,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四)加强基本建设矿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施工负主体责任,每个工程项目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并按要求持证上岗。要做好日常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施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煤矿企业要将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保证安全投入,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试生产,并及时申请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严禁以试生产名义非法生产。

  3.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施工业绩情况等进行审查,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后,方可允许其从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要对辖区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职责,减少基本建设事故。

  (五)严格执法,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各生产矿井的采掘计划和建设矿井的施工计划,进一步细化监管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做到监管工作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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