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矿井是否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对采掘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治理措施。
3、矿井防治水系统和设施完善情况。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地面防洪设施、井下防排水系统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排水设备、设施是否按要求保持完好。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按设计完成地面防洪设施。
4、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是否开展;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探查;是否按规范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
5、井下探放水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井下探放水是否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
6、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对职工在上岗前进行矿井水害防范、灾害辨识、突水征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我保安能力。
7、发现突水征兆后及时撤人的规定落实情况。发现矿井有滴水、淋水、渗水、煤壁挂汗等突水征兆时,是否要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和规定落实情况。带班领导干部是否与工人同下同上,协调和解决作业现场安全隐患。
9、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煤矿企业针对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是否制定水害专项应急预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是否装备必要的矿井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10、地面防洪管理情况。受融雪性洪水威胁的煤矿,是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加强应急值守,以备异常情况井下人员的撤离。
(三)督促检查内容
1、煤矿企业贯彻落实《
煤矿防治水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
2、煤矿建设项目合法性情况。重点检查瓦斯和水害严重的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后的项目以及自查不认真的项目等。
3、煤矿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