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特别是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是否合理,供电、通风、瓦斯、防排水等安全工程和设施是否优先建设。
4、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项目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审批及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制定及认真落实,特别是井巷工程施工中应根据围岩实际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支护方式和参数。
5、依法依规组织建设情况。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和同时施工工程的数量是否与安全管理相适应。当瓦斯、水文、地压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后,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是否及时进行变更并报批。
6、联合试运转情况。试生产矿井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是否达到试生产条件;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已投产矿井遗留问题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标准完成整改。
7、瓦斯管理工作情况。所有矿井在进入二期工程前,是否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形成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条件后是否进行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突出煤层鉴定,进入二期、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8、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对于存在各类隐患威胁的矿井,在施工相关工程前,是否提前完成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建设。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是否认真贯彻落实《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规定。作业现场是否及时排查和治理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是否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施工。
10、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
(二)煤矿水害治理企业自查内容
1、煤矿企业防治水责任体系建设情况。煤矿企业及矿井是否按照《
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