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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和矿井水害治理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和矿井水害治理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新煤安监发〔2010〕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近期,区内外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3月8日,塔城地区乌苏源利煤矿发生采煤工作面冒顶事故,死亡4人;3月30日,塔城地区和丰鲁能煤电化开发有限公司沙吉海煤矿发生副井井筒坍塌,10人被困。这些事故暴露出基建矿井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制度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0〕13号,以下简称通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于2010年4月6日至5月30日开展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和矿井水害治理安全大检查,现结合新疆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检查范围: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在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害威胁严重的生产矿井。

  组织方式:企业自查与监管监察相结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下发通知督促辖区各有关煤矿开展自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自治区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煤矿建设项目自查内容

  1、建设项目合法性。各种开工建设审批手续和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是否落实,建设单位全面安全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施工单位施工过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投入主体责任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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