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科发实业公司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第31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2005年39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2006年辽发改创备字1号)、年检(辽发改财金[2008]461号、辽发改财金[2009]679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辽宁科发实业公司符合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现就其享受“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两年后,按照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企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享受满两年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二、该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补齐实收资本3000万元,否则取消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并追回已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