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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与抗震安居工程各相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五条 组织、承办抗震安居工程的部门(自治区、地、县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抗震安居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明确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等保障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并组织对抗震安居工程档案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第六条 抗震安居工程的管理、技术、建设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工程管理、技术、建设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据为己有。抗震安居工程的工程管理、技术、建设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工程文件材料或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 形成与积累

  第七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产生于工程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之中,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对反映与工程管理有关的重要的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纸质优良、字迹工整、线条清晰、图面整洁、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第九条 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第四章 分类与归档

  第十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是抗震安居工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按专门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抗震安居工程档案,下设抗震安居工程管理类、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抗震安居工程财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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