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协调、责任、督查、考评、奖惩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消防工作合力。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努力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
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0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市)贯彻
《消防条例》和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四、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城乡防控火灾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2010年10月31日前,各地(市)要完成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消防专业规划;要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争使各行署所在地城镇及拉萨市的市政消火栓总量达到国家标准的75%以上,并确保新建市政道路的市政消火栓建设总量达到国家标准的100%;要建立健全市政消防设施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落实市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经费,将消火栓建设工作纳入城市给水管网改造工程,及时修复损坏的市政消防设施。要按照
《消防条例》的规定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城区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并且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各地要积极开展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工作;其他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工作,不断提高本地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合同制消防员管理,确保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的落实,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