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动态轮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耗、价差等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应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叠堆整齐,专仓(堆)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专仓(堆)储存时,仓门或堆边应标示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识牌,以示区别。储存点一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点的,应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储备的成品粮油必须独立包装,包装材料、标签及计量误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在包装上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包装方式的,必须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统计台账,逐笔记载,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成品粮油储备统计月报及自主动态轮换情况。
第十六条 储备成品粮油的所有权属承储企业,应急动用权、调度权属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动用成品粮油:
(一)粮食、食用植物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
第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及时提出包括动用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的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紧急状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达动用命令。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动用命令的执行。
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必须按照承储合同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令,服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度。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有关应急管理要求对承储企业储备的成品粮油进行收购,组织应急供应,稳定粮食、食用植物油市场。
第十九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油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其销售价格。承储企业按确定的销售价格销售导致亏损的,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审核确认价差规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对承储企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储备费用支付采取合同期内分期按比例支付和合同期结束后一次性结算相结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