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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粮食或食用油生产经营资格,且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
  (二)成品粮承储企业近两年日常平均库存300吨以上,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条件,以及与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成品粮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等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
  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近两年日常平均库存500吨以上,具备与储备油功能、仓型、轮换方式、品种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承储企业租赁仓储设施的,租赁期限应长于成品粮油承储合同规定的承储期限。
  (三)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及成品粮油质量检验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人员及仓储保管人员。
  第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工商、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组成成品粮油承储企业资格遴选认定小组,对承储企业资格进行遴选认定。市监察局依法对遴选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成品粮油承储企业资格遴选认定小组讨论,由成品粮油承储企业资格遴选认定小组选定承储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有从事成品粮油承储经验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承储企业下达成品粮油储备任务后,应与其签订承储合同,明确约定储存标的物品种、质量及数量,承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承储企业按承储合同约定自筹资金、自行组织落实成品粮油承储任务。承储合同期限为2年。
  第十一条 承储合同期限届满,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承储资格失效。承储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及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重新确定。
  承储合同被终止或承储合同期内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该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承储任务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他承储企业中重新安排。其他承储企业无法安排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及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成品粮油储备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制度,即承储企业按照“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换”的原则,结合自身经营,在轮出成品粮油的同时将同一库点周转库存的同等数量、同等质量、同等类型的商品粮、食用植物油轮入为储备成品粮油,以确保合同期内任一时点成品粮油实际库存量不少于成品粮油承储合同确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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