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8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中山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维护成品粮油市场稳定,确保成品粮油应急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粮油储备是市人民政府为调节全市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发生等情况,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按一定规模储备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一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
第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数量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模确定。
成品粮的质量要求为:原粮级别为符合国家稻谷标准的三等以上(包括三等)稻谷,成品级别为符合国家粮食制品标准的一等以上(包括一等)大米。
食用植物油的质量要求为符合国家油料制品标准的一级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向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下称“承储企业”)支付储备费用。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规模和费用支付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确定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质量、储存地点,对承储企业的承储行为及其所承储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及储备安全等实施监督,并在成品粮油市场发生异常状况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安排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并对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储备成品粮油,做好储备成品粮油的保管及轮换工作,并对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