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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9〕8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积极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共同承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抓好抓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项工作纳入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推进。镇区由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负责,农办具体落实,民政、财政等部门及行政村给予配合。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农办: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市农业局:负责灾前灾后有关承保及理赔方面的协调组织工作,做好农村住房损失情况统计,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全市实际缴交保费的参保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资金。
  (五)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区民政部门确定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名单。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业务,定期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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