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批准设计方案及计算资料;
⑤设计变更造价概预算书;
⑥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⑦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设计变更的实施和复核。项目业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复核方可最后签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造价的审批。项目业主根据复核的情况进行设计变更造价审核,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一类设计变更、二类设计变更和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查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批准;
未经审批的新增工程及新增概(预)算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也不得进入工程决算造价。
第十二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图纸及造价报批。设计单位应当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时效性、应急性和高危险性的特点,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及时采取措施,对水利抢险、应急度汛、除险加固、高危水下部位工程的应急设计变更,由水务主管部门现场审批实施完成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业主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海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业主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责任单位,负责对所委托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的组成部门,依据各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进行综合评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动态管理部门,依据对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综合评价更新招标代理单位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只代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分为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形式发布。定期考核于当年12月31日完成;不定期考核时间由项目业主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总分100分)。
按以下三项内容进行评价: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资格和素质(满分30分);
(二)市场行为(满分40分);
(三)社会信用(满分30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资格和素质指标(满分30分)。
按项目情况,满足《
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招标代理单位名库规定的资质资格标准得基本分30分。
按以下四个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满分5分);
(二)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满分10分);
(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满分5分);
(四)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满分10分)。
第八条 市场行为(满分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