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总体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自市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一个月内,代建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市财政局批复后,代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二)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负责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参与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办理施工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代建项目设计、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参与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根据我市信用评价办法,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探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章 代建费用

  第十七条 代建费用即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包括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一)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0.5%”的公式计取。

  (二)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按以下公式确定:

  代建项目为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2.0%”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1亿元而低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2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1亿元)*1.5%”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5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3亿元)*1.2%”的公式计取。

  第十八条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1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计费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九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用款需求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项目业主。

  第二十条 代建费用拨付。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第一次将代建费用80%拨付给代建单位,其余待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由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加具意见,经项目业主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局直接将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不得超过建安工程预算的80%,工程验收合格决算后拨付累计工程决算款95%,其余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由财政局一次性拨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三亚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所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扣除10%的代建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业主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对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项目业主作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代建单位名库。项目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延误一个月,按每月平均代建费从代建管理费中扣罚,扣完为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