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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自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及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含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投资总概算。

  (一) 自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0.5%”的公式计取。

  (三) 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按以下公式确定:

  代建项目为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2.0%”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1亿元而低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2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1亿元)*1.5%”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5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3亿元)*1.2%”的公式计取。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1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施工招标费用。代建项目的施工招标可委托代理单位招标,也可以自己招标,费用自负。

  第二十二条 奖罚。建安工程费用决算比经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节余资金中列支。若代建单位未严格按照施工预算评审价格对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或对采购重要设备、材料以次充好,降低预算价格的,经项目业主及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从代建管理费中扣罚,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代建项目按规定工期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如被市政府评为优良工程,按代建费用10%的标准,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不少于50%给代建单位负责人;奖励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代建项目因代建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按约定工期建成,由项目业主及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每延误一个月,按每月平均代建费从代建管理费中扣罚,扣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项目论证经费、专家论证经费及项目规划设计费等在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统一安排。

  (二)代建费用拨付。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一次将代建费用80%拨付给代建单位,其余待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三)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由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加具意见,经项目业主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局直接将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建安工程概算的80%,工程验收合格决算后拨付累计工程决算款95%,其余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由财政局一次性拨付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代建履约保证金。由代建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工期选择存款方式,将履约保证金存入项目业主指定的帐户,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由项目业主连本带利全部退还代建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根据我市信用评价办法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参与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名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类名库由各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每年1月31日前更新当年的名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类名库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项目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未能参加相关工作,视为主动放弃并从名库中退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指“一会”为市政府常务会, “五库”为项目储备库、规划设计单位名库、专家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代建单位名库。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办发〔2007〕76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拨款、国家债券、上级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担保、兜底、贴息的商业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包括邀请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下称项目业主)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行代建制工作;项目业主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自建,按《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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