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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五章 代建单位名库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名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以下条件选定(三亚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市代建单位除外),且数量不得少于15家。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和相关业绩;(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注册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海南省级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31日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代建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并依据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更新代建单位名库,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在当年各个代建项目招标确定代建单位时不再履行资格审查程序,同时将三亚市有关代建制的各项管理规定、格式合同和三亚市当年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情况等资料提供给代建单位名库中的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自建,按《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是军队及保密项目。

  二是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是项目业主自认为有能力管理并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自建的项目。

  由项目业主自建的项目必须承诺按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突破项目概算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项目业主承担,同时对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制。

  第十五条 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委托代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若情况紧急,来不及依据本条第二种方式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3家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委托1家代建。

  二是通过招投标委托代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代建招投标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监督项目代建招投标。

  项目业主从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随机抽取1家招标代理单位,委托代理代建招投标,同时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抽取5-9家代建单位参加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审批成果予以确认的代建单位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由招标代理单位代表项目业主,从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的代建单位中招标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代建招标首先采取承诺按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方式竞标,如该方式无法应标,则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招标公示后,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及正式《代建合同》送达中标代建单位,中标代建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缴纳《代建合同》约定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其中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5%),并与项目业主签订代建合同。

  中标代建单位如不能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或不能满足项目业主提出(标书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位等要求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确定第二中标单位为代建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批文件。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0万元以内,在7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审查;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0-30000万元以内,在10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审查;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0万元以上,在1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0万元以内,在20个工作日完成预算评审;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0-30000万元以内,在25个工作日完成预算评审;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0万元以上,在30个工作日完成预算评审。

  项目预算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代建单位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并负法律责任,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代建单位在预算评审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施工招标公告,项目业主和市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并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确认,经项目业主审查同意并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现场确认,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因设计漏项、变更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原审批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组织市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现场确认,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原审批的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或代建单位10%的设计费或代建费。

  未按经批准内容或未经法定程序申报同意建设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实行代建的项目按代建合同规定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代建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及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园林环卫管理局、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资产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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