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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三府[2009]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运作流程图》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的科学性,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规避项目投资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项目储备库

  第二条 每年6月30日前,市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根据三亚市发展需要,按项目建议书形式,提出各类拟建项目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并于当年7月31日前报市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于当年8月20日前完成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报项目的审核,并建立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业主对申报项目库中的项目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报告,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每个项目立项到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费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经营类项目进行招商,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其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按《三亚市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三发〔2008〕1号)执行;非经营类项目完成法定程序后由政府投资。

  第六条 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设计单位库中按法定程序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分三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一阶段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后,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第二阶段设计单位按分管市领导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编制总概算,由项目业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从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中抽取5-9家代建单位,邀请同步参加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资料由项目业主准备,提供给专家组评审同时也提供给应邀的代建单位研究。项目业主要提前拟好《代建合同》文本及代建的有关规定交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成果予以确认,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将承诺函一式5份提供给项目业主。

  一般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报批,应于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未能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已决定要急于建设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阶段设计单位按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由项目业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原则上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工程预算由项目业主报市财政局评审,未经评审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第二章 规划设计单位名库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选择在国内外具有较强技术力量和丰富设计经验,其中承担法定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设计单位应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相关专业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省内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单位组成,且数量不得少于15家。

  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1月31日前,由市规划局组织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管理局及各项目业主,完成对设计单位的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更新规划设计单位名库,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

  项目业主应协助设计单位做好测绘、水文地质勘察、管线普查及相关资料收集等设计前期工作,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

  项目设计费用按招标议定,在委托设计合同中以原审批概算为参数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设计变更或漏项等引起投资概算的调整而调增,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增。但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审批概算时,设计费用可参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对于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有关部门应同时委托两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比选,择优选择。

第三章 专家名库

  第九条 专家名库包括规划、设计、产业、咨询等各类专家。(主要构成为:国内外知名专家;中青年专家;全国知名重点专业院校学者)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选定,且同类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0人,专家名库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第十条 对于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可以同时委托两组以上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提供市政府常务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决策。

第四章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在具有乙级及以上且在海南省注册的招标代理公司中选定,且数量不得少于10家。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31日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招标代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并依据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单位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更新招标代理单位名库,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只对代建项目的代建招标进行代理,并在当年各个代建项目招标抽取代理单位时不再履行资格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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