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类分级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水基〔2009〕451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职责,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类分级监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类分级监督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职责,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水利工程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省、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指大中型灌区,水利血防,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流量5m3/s以上的泵站、50m3/s以上的水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由省、市确定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域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总负责。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并重点对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主要监管范围以外的项目实施监管。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域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工作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监管范围包括:
1、省、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