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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良行为的采集、上报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水利工程的不良行为的采集、上报和初步认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水利工程不良行为的采集、上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市场综合信息库相结合。
  第十三条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材料、设备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行为,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南京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09年10月31日起施行。

  附表1:      
  设计(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资质

A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A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A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A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A1-2承揽业务

A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A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A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A1-2-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A1-2-05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A1-3质量安全

A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2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由此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情形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3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由此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情形的

《建设工程勘察实际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A1-3-04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A1-3-05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6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A1-3-07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A1-3-08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A1-3-09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A1-3-10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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