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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1、凡未按照《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237号令)中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农民工的生活条件简陋、生活区环境存在脏、乱、差现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如不及时进行纠正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2、因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设备投入与投标文件不符,造成工程建设不利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如不及时进行纠正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3、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建造师,或变更后因变更人员不当造成工程建设不利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如不及时进行纠正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4、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建造师的现场服务时间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如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5、监理单位进驻现场人员不符合投标承诺或合同条款,且对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如不及时进行纠正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6、勘测、设计单位不按照合同内容提供文本和服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影响项目立项、审批进度或导致施工计划较大调整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7、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漏项,或设置不合法市场准入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如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8、施工单位没有按施工节点工期落实各项措施,导致目标进度计划有较大调整造成不利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如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9、对存在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10、施工过程中质量缺陷不按规定及时处理和记录,造成不利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如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11、“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表)中的违规行为及其他影响较大的、情节较重的不良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如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他影响重大、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按照部门分工,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意见的第八条、第九条,以及“不良行为种类”(见附表),结合市场检查、督查、投诉等工作,以及起诉决定等事实,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上存在的不良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凡不属于本意见中的不良行为,只要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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