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宁水基〔2009〕450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罚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不良行为,指市场各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规范的行为。不良行为处罚,指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对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告诫和市场限制的处罚。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罚,要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信守承诺、相互约束,并自觉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将录入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作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资格核准及执(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不良行为实行公布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公布工作。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认定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在市级或省级水利(建设)系统的诚信档案管理系统的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公布内容与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长期保留。
  第八条 对以下情形,进行告诫,分为三种方式:约谈(口头提醒)、书面通报和不良信用登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