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类自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提供意见类按照来函单位的时间要求而定。
第五条 申报类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水利资质的材料包括:
1、综合资料(第一册):
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 企业章程;
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⑷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⑸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⑹ 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⑺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⑴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⑵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应单独提供上述材料中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其余人员可提供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详细名录。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⑴ 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⑵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⑶ 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以合同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以高度为指标的,需提供立面图或剖面图;以跨度为指标的,需提供基础图或剖面图。
二、申请水利资质升级的材料:
1、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4、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应单独提供上述材料中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其余人员可提供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详细名录。
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7、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统计报表(已报市水利局审核确认的统计年报复印件)。其中净资产指标发生变化的,可提供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