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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基〔2009〕449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负责对本地区水利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主要分为申报类和提供意见类。
  一、申报类指以下三种情形:
  1、主项为水利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
  2、主项为水利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的升级;
  3、主项为水利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二、提供意见类指以下情形:
  按照省水利厅、市建委(或市建工局)以及其他资质许可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增项为水利工程施工类的企业资质增项提供审核意见。
  第三条 工作流程
  一、申报类工作
  企业将经市水利局确认后的完整的正式材料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进行初步核对与汇总工作。流程为:
  1、南京水利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
  2、材料初审;
  3、材料复审;
  4、审查意见反馈并补正;
  5、处室内会审;
  6、局领导审定。
  二、提供意见类
  1、处室内会审;
  2、局领导审定;
  3、提供意见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具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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