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基〔2009〕449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负责对本地区水利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主要分为申报类和提供意见类。
一、申报类指以下三种情形:
1、主项为水利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
2、主项为水利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的升级;
3、主项为水利工程施工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二、提供意见类指以下情形:
按照省水利厅、市建委(或市建工局)以及其他资质许可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增项为水利工程施工类的企业资质增项提供审核意见。
第三条 工作流程
一、申报类工作
企业将经市水利局确认后的完整的正式材料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进行初步核对与汇总工作。流程为:
1、南京水利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
2、材料初审;
3、材料复审;
4、审查意见反馈并补正;
5、处室内会审;
6、局领导审定。
二、提供意见类
1、处室内会审;
2、局领导审定;
3、提供意见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具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