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赋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的类似工程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大禹奖、鲁班奖等)的赋分,其中:市优奖得0.6分,有效期两年;省部优以上奖得1分,有效期三年;赋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赋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的类似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赋分,其中:市级0.6分,省级0.8分,有效期均为两年。赋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赋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赋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赋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3分以内。
在对评委评分的总分进行汇总时, 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评委为5人时除外)。
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应被推荐为第一候选中标人。
(三)综合评标“+”抽签定标法(试行)。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和性能的一般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小于25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
综合评标“+”抽签定标法是指:先进行综合评分,在产生出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后,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候选中标人排序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标“+”抽签定标法时,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应当载明:投标人数量少于等于4个时,仍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定标。
抽签人由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代表担任。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评标、抽签人抽签结果,填写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委及在场的公证处、监督、监察、抽签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