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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如果仍不足三个报名或不足三个购买招标文件或不足三个递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将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施工单位、服务商、供应商),如投标报名人数为两个的,可考虑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决定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一个建造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工程建设的负责人,只有当其负责工程的投资额形象进度大于80%时才可以进行下一个工程的投标(中标价5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除外,进度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发布的最近进度周报为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必须委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人代表)到达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当场核验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经确认无误后投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最多可委派一名具有评标专家资格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单项合同估算价为5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可为5人)。
  评标委员会中除一人为招标人委派外,其余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专业,招标人可聘请相关专家担任评委,但需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九条 评委评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 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且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五年的;
  (二) 直系亲属或共同生活人员有在被评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三) 与被评标的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
  (四) 其它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下列三种评标办法之一,并应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明示: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工程项目技术、性能标准要求较低的工程招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承包商承诺的最低价提出质询,如承包商的答复不能被评标委员会认可时,该承包商提出的最低价应被否决。
  (二)综合评分法,适用于规模较大或有一定技术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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