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不得任意提高资格准入条件;
(二)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设置的条件仅限于类似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造价、流量、库容等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只要有一项即可)。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类似业绩要求的,应当履行对投标人提交的类似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职责。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也可对投标人的资信等级和财务报表提出要求。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中,不得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获得奖项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售价500元;
(二)合同估算价500~1000万元,售价800元;
(三)合同估算价1000~2000万元,售价1500元;
(四)合同估算价2000~3000万元,售价2000元;
(五)合同估算价3000~4000万元, 售价3000元;
(六)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售价5000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最高限价(或单项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七设定投标保证金数额,最少不低于1万元,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或作为废标处理。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基本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保证金以非现金方式在开标前预交,投标人在开标时出具收据。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发出后到报名时间截止时,报名人数不足三个的;
(二)购买招标文件人数不足三个的;
(三)递交投标文件人数不足三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