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标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组织招标。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四) 招标所需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已经完成(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第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前必须履行招标报告备案程序。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核准的招标范围和内容、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原则上不得自行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市管项目(市级及以下投资在50%以上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在“南京水利” 网、“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省管项目(省级以上投资在50%以上的项目)招标公告除了在以上两个网上发布外,还应在“江苏水利” 网上发布。
第八条 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查。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会审,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由招标人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参加。
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九条 招标分为自主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选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报南京市水利局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持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且有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能力。
市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市级招标代理库中按规定程序产生。
第十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采用新技术的招标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报告和招标公告中注明。国家或省对资格审查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具体原因,并将已告知的方式、时间等书面材料与招标投标资料一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