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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

  民办学校组建工会,要经过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有隶属关系的民办学校工会由其上级部门工会负责组建;无隶属关系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民办高校工会由苏州市教育工会负责组建;民办中小学由各市区教育工会负责组建。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工会主席一般应按单位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民办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外籍职工不得作为单位工会主席人选。民办学校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三、协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民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
  民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各市、区教育工会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建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定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民办学校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寻求帮助支持,力求在民办学校注册登记时,督促民办学校成立工会组织;对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时,把民办学校工会组织的设置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成立一年仍未建工会组织的民办学校,暂缓资质登记和年审;在进行综合验收和评选先进民办学校时,把学校是否依法建立工会、是否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各地要按照“加快组建、不留空白、逐步规范”的工作要求,整体推进,确保成立一年以上的民办学校全部建会。各地、各单位民办学校建会情况请于12月25日前报苏州市教育工会。

  附件:各市、区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各市、区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情况统计表
        市(区)教育工会

辖区内合格民办中小学校总数

其中已建会学校总数

未建会情况

 

 

学校名称

计划建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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