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
(苏教工〔2009〕44号)
各市、区教育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
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总工发〔2002〕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重要性
民办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的法律地位。工会是广大职工自己的组织,加入工会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在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教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教育战线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要求;是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党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是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同时,在民办学校建立工会,有利于协调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解决双方的矛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主人翁精神为共同办好学校而努力。
近年来,我市民办学校发展迅速,已经成为苏州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工会要从全局的高度、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民办学校组建工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为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把民办学校教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依照《
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组织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民办学校,不论规模大小,职工多少,学校成立一年内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适应民办学校的特点,会员人数25人以上的学校,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学校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教职工委员。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吸收会员程序和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凡与民办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本人有入会要求的,都可加入工会组织。教职工入会后,要及时颁发统一印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在会籍管理上,针对民办学校教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会员关系随着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即劳动关系在哪里,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同时凭《会员证》在新的单位续接会籍,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已在原单位退(离)休的教师被聘任后,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办理临时转会关系,成为聘任学校的工会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工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