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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抚府办发〔2009〕67号)


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城区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07]15号)精神,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已在洪客隆等几个单位进行了试点,在试点中发现一些手续不全的宗地难以办理。为保证市城区国有土地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面对现实、维护大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住房的,凭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屋产权人产权证确认住房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购买住房的,凭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确认住房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正式施行前,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造住房、购买住房的,凭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或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建房单位或购房者住房用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12日期间,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国有土地上建造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凭证或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相应的(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清理隐形市场时只缴纳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原建造单位按当时的标准补缴;因历史原因且购房者自愿缴纳的,可由购房者按当时的标准补缴。然后,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善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再确认原建造单位或购房者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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