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煤矿非法无照经营活动;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7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和办理工伤保险等工作。
8电力部门负责煤矿日常供电工作,确保煤矿企业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对停工停产矿井采取有效的保安限电措施。
五、加大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不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出现非法违法、私自生产矿井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矿长,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并对矿井依法关闭。
(二)对煤矿驻矿监管人员所驻矿井非法违法生产不进行制止、不报告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公职;构成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产煤乡镇政府所辖煤矿发现一处非法违法生产的,对其乡(镇)长给予降级处分、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分;发现两处非法违法生产的,对其乡(镇)长给予免职处分、分管副乡(镇)长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各级政府和各涉煤职能部门没有按照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导致非法违法生产矿井发生事故的,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进行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为把煤矿安全生产和停工停产整顿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成立煤矿停工停产督查组,对全市煤矿停工停产工作进行督查,产煤县(区)也要迅速成立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组,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及矿井停工停产大检查。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联审联批办公室,定期召开由发改、环保、安监、工信、煤炭、矿管、公安、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审联批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煤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复工复产验收、矿井关闭退出、新建矿井立项审批及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证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研究结果由联审联批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产煤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附件:安阳市煤矿基本情况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