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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一)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责任。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煤矿实际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其它副矿长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区队、班组等基层基础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随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包驻矿人员的监管责任。对继续停工停产的煤矿,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包矿的县级领导每周检查所包煤矿不得少于1次,电话联系不得少于3次。到矿检查指导工作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查出问题、如何处置等登记建档。驻矿的乡镇领导和有关驻矿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吃、住在煤矿,严防停工停产煤矿违法、非法生产。
  各级驻矿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所驻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每天要按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和停工停产情况;严格驻矿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每月下井不少得于15次;每天填写《驻矿日志》。
  产煤县(区)政府对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每三个月进行轮岗调换。
  (三)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涉煤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劳动保障、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职责。
  1县(区)、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的煤矿负有监管主体责任。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井采矿秩序的监管,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无证开采等非法生产行为;对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并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5公安部门负责煤矿火工用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收缴决定停工停产整顿及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侦查非法和违法生产矿井民爆炸药的来源;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的各种证照和批准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鉴定甄别,并登记在案,严防煤矿以假公文、假证照、假文凭等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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