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矿井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辖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产煤县(区)、乡镇政府和各涉煤部门要加强生产矿井监管,认真组织开展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五定”的原则,跟踪问效,确保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按期整改隐患的生产矿井,要立即进行停产整顿,确保矿井安全。
(二)基建矿井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辖基建矿井的安全监督管理。
产煤县(区)、乡镇政府和各涉煤部门要加强基建矿井监管,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基本建设安全检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五定”的原则,跟踪问效,确保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按期整改隐患的基建矿井,要立即进行停工整顿,确保矿井施工安全。
(三)停工停产整顿矿井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辖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200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1号公告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8号)的规定及市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凡被划入停工停产的煤矿继续实施停工停产整顿。省政府正在就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行专题研究,待上级有关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对于正在改制阶段的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马村煤矿实施停产整顿措施。在改制期间,只允许通风排水,严禁任何形式的采掘作业活动。
对继续停工停产整顿的煤矿,只允许通风排水,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任何形式的采掘作业活动。产煤县(区)、乡镇政府领导包驻矿防止明停暗开等偷生产行为,确保煤矿安全。发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并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四)依法关闭矿井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煤矿的关闭工作。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并逐矿制定关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大矿井整顿关闭力度,确保矿井整顿关闭到位。关闭矿井必须达到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火工用品的标准。同时,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煤矿关闭退出的各项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定期复查、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或证照已过期,擅自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非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停工指令或者擅自生产的停产整顿矿井。
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