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受理部门除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外,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也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承办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驻厅监察室会同人事教育处负责建立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厅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民政厅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各自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民政厅各部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未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
(一)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承办及发布,影响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民政厅机关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