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已公开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下网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下网。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民政厅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以登录民政厅门户网站或者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网上申请;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向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
第十九条 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转交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接单位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民政厅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征询第三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有关受理部门及时予以更正。受理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