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民政厅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民政厅提出申请。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民政厅网站;
(三)民政厅公告和民政厅主管的报刊;
(四)新闻媒体;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民政厅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民政厅有关部门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电子文本,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20个工作日内在安民政厅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同时也可采用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本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六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部门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确定拟信息公开内容;
(二)厅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分管厅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