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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字〔2009〕17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安徽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3日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厅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发布民政厅机关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管理民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厅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负责民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硬件软件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民政厅各部门应当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主动、及时、全面地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根据要求,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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