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监〔2009〕85号)
厅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省厅财政同步监督机制落实,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 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格局的意见》(黑财监[2009]7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规则(试行)》(黑财监[2009]82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厅各处室履行财政同步监督职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实行得分办法。设“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至79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未达标。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重视程度(10分)。将同步监督工作纳入日程,明确本处室同步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和联络员职责,阶段性召开会议研究财政监督工作,并将监督工作列为本处室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中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作为专题进行总结,建立和完善财政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日常监督情况(30分)。严格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填制检查工作底稿并出具检查情况报告,建立反映省直单位人员、收支、资产、经费和专项指标等基础数据的统计台账,检查中能够完整填写同步监督检查工作日志,记录检查情况,预算处、国库处对各处室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管理、决算和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情况好,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据立卷归档及时完整。
(三)专项检查情况(25分)。选择社会关注、资金额度大的专项认真组织开展检查,编制财政专项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较好完成专项检查工作任务,认真填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出具检查工作报告,向监督检查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据立卷归档符合要求。
(四)整改落实情况(20分)。各处室要自我纠正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督促预算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及时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索取预算单位纠正凭证、整改报告等佐证资料,认真落实处理处罚决定,对涉及暂停拨款、核减或者停止拨付的有关款项认真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监督检查局反馈预算单位的整改和纠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