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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监〔2009〕83号)


厅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监督检查局联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提高财政同步监督质量,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规则(试行)》(黑财监[2009]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厅各处室开展财政检查,应根据当年财政同步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时间安排、人员组织、检查要求等。
  第三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财政检查全过程,负责对各检查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全面掌握各检查组工作动态,听取各检查组工作汇报,组织复核,审查检查文书和处理处罚公文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
  第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监督检查规则,围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要将检查内容和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报情况;
  (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三)落实 “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
  (四)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会计管理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等情况;
  (七)“小金库”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本处室负责人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和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本处室要指定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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