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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农牧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农牧厅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项目建设自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项目自验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验收结论与建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自治区农牧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自治区农牧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和填写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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