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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批复的建设时间如期完成。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好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农业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填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情况等数据,并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或妥善保管。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必须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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