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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条 各市、县(区)及自治区农牧厅直属单位申报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论证,依据审查论证意见,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计划,以宁农(计)字号文件报送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的审批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初审后报农业部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组织相关行业处局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建设过程中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指导、监督或组织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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