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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六条 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投资指南的具体要求,组织各市、县(区)及自治区农牧厅直属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及自治区农牧厅直属单位结合本地(单位)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并进行方案比选。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产品或服务)供求分析及预测(量化分析)、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地点选择分析、生产(操作、检测)等工艺技术方案分析、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建设期限和实施的进度安排、土地环保及规划,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招标方案、有关证明材料、应付表格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国家投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建设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下列项目不能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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