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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明确项目管理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自治区农牧厅申报,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以及仪器设备购置等农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农牧厅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方案批复、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制订全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计划;按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自治区农牧厅行业处(局)负责提出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初选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拟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负责;负责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审核把关;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和专项检查。

  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管理责任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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