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区)和市级部门的共同责任目标。2010年全市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起数不超过前三年平均数;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市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二)各县(区)2010年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待省安委会下达指标后,由市安委会另行通知)。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确保控制考核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全面完成。
(三)市级部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市级责任部门除完成共同目标责任指标外,应会同有关县(区)实现以下目标:
1、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不发生因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监管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事故起数不突破前三年平均数,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万车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不发生因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
2、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运管处):不发生因交通、海事系统监管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不发生因交通运管部门监管原因而负主要责任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企业源头管理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
3、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不发生因经委(市中小企业局)系统监管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经委系统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
4、市安监局(市安监支队):不发生因安监系统监管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全市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省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
5、市规建局:不发生因规建系统监管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建设、安装工程的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规建系统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
6、市电业局:不发生因电业系统监管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电业系统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电业系统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
(四)隐患治理目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要求,继续坚持全市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定期公告制度和季度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报送制度,规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报告、评估、分级、整改及验收程序,完善隐患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治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隐患治理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在3月底前将2010年隐患排查情况报市安办汇总,经核实后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的原则列入2010年隐患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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