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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毒农药管理和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毒农药管理和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农(市)发[2009]449号)


各市、县(区)农牧(农业、农科、畜牧)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毒农药管理,强化毒鼠强整治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09]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毒农药管理和毒鼠强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管理,规范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及台帐经销制度

  目前,全区范围内共有定点高毒农药批发单位9家,零售店(点)130家。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敦促各定点销售单位业主规范和完善台帐销售制度,将每一基本单位的高毒农药产品销售去向严格记录。在销售高毒农药时,必须向购买者询问其准备使用的作物品种,并记录在案,同时登记购买者身份证,要求购买者签字确认,以利于追踪溯源和责任追究。定点零售店要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并明确标识,将高毒农药产品与其他农药产品分开摆放,方便购买者正确识别。

  二、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活动

  近期个别省区发生了毒鼠强中毒事件。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加强整治。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高毒农药以及各类农用危险品进行清查收缴。重点是对经营禁用剧毒鼠药的单位和个体商贩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流动摆摊、走村串巷、无照非法经营鼠药的单位和个体商贩要坚决取缔,对查处收缴的禁用剧毒鼠药及原药要集中销毁。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毒窝点等工作。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打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强化监管。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使用高毒农药和不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进行采收,造成严重质量安全后果的行为,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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